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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权变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摘要

有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贯彻登记对抗制度维持交易便捷、保护交易安全功能的同时,增强了该制度的合理性和道德性,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应该怎样去界定?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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