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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研究

摘要

本文重点以美国为例,介绍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适用范围上引起的争议,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提供一点参考。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不少争议,正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身一样,对于它的确立,几乎是一边倒的赞成意见,而对于具体制度,争议却极为激烈。尽管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从根本上看,它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以及与刑事诉讼阶段紧密相关的其他程序中,但涉及的许多具体制度尚需要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反之规定了如实陈述的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彻底,加之我国目前面临的巨大的刑事案件高发和维稳的压力,如何在现有的中国国情下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这是一个还需要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不仅仅应当体现在抽象的原则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保障制度,否则,公正只是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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