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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建立立法助理制度之探讨

         

摘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任务将会更加艰巨,对地方人大立法者的立法水平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对于在现行体制和现有程序范围内,使立法者的法律素质快速得到提升,逐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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