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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移植审思与制度安排

     

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日益繁荣,连接金融与公益的公益信托有望成为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利器.为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应成为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而应当接受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大陆法系突破普通法系思想束缚创设监察人监督公益信托及其运行,但是否适宜移植我国、如何根植于我国发挥效用,亟须正本清源的思考与斟酌.总体而言,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应当赋予监察人明确的组织特征和职责职能,敦促监察人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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