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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

监察人的相关文献在1963年到2021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篇、专利文献257860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政治与法律、中国监察、广西农村金融研究等; 监察人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谭焕民、安志宾、宋光谊等。

监察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2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257860 占比:99.95%

总计:257982篇

监察人—发文趋势图

监察人

-研究学者

  • 谭焕民
  • 安志宾
  • 宋光谊
  • 王海涛
  • 薛智胜
  • 赵廉慧
  • 马思敏
  • 高新伟
  • 乔博娟
  • 于兴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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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佳彬
    • 摘要: 信托(Trust)起源于英国,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不成文的特点,对于信托的监察人(Pollwatcher)普通法系国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后来信托监察人在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产物.对信托的监督从内部来看主要是信托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而外部监管主要涉及主管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而这里提到的信托监察人在法律关系中拥有相对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地位,且其权限主要基于法律规定与信托合同的约定.
    • 周乾
    • 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相对有限,仅靠政府投资难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引进多元化的资金与模式。慈善信托可以将社会资源导入生态环境系统,促进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文章分析了生态环境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应用价值,指出发展生态环境慈善信托,有利于弥补政府投入的有限、克服财政投资者的角色混乱、促进生态环境的长期治理与维护。提出应为委托人提供物质上的减免税优惠和精神上的慈善荣誉与嘉奖,适当提高受托人报酬,将受托慈善信托业务状况与其评级挂钩,推行年度最低受托量和受托人资格红黄牌制度,要求公募型慈善信托强制设置信托监察人、私募型慈善信托可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的对策建议。
    • 鹿婷婷
    • 摘要: 传统的财富传承类家族信托难以实现家族企业传承的需求,家族企业传承不仅涉及财富传承更涉及家族控制权的维系、企业的稳定与企业的传承.股权类家族信托恰恰通过股权的信托实现家族企业传承的需求.然而,由于家族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股权类家族信托的实施受到来自法律、家族、信托机构自身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为了完善股权类家族信托的适用环境,笔者提出完善税法、明确受托人注意义务、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设立受托人委员会等措施.
    • 孙洁丽
    • 摘要: 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是慈善信托的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信托法》《慈善法》均对监察人制度进行了原则化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较多不足.因此,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基本法律制度的探讨着实必要,相关法律还需要从慈善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变更与退出机制、职权、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
    • 王保民; 袁博
    • 摘要: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历代都能涌现出许多恪尽职守、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这并非一种制度外之偶然现象,而是与制度的塑造有很大关系。唐代在监察思想文化、监察机构与职权设计、监察官员的职业管理以及监察立法方面均有重要的创新和发展。唐代监察制度的优长即为十分注重支持和保障监察官员在面对庞大的官僚体系时敢于依法行使职权。唐代开明的政治文化与监察制度设计促使监察重点覆盖官僚精英群体;严格的监察职业管理与优越的政治待遇有利于提升监察人的职业权威;相对完备集中的法律制度使监察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在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今天,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制度以保障监察人有效行使监察权,唐代监察制度可以为今人提供重要借鉴。
    • 乔博娟; 刘佳
    • 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日益繁荣,连接金融与公益的公益信托有望成为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利器.为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目的之实现和社会福祉之提升,受托人不应成为无人监管的强势主体,而应当接受风险预防机制的约束.大陆法系突破普通法系思想束缚创设监察人监督公益信托及其运行,但是否适宜移植我国、如何根植于我国发挥效用,亟须正本清源的思考与斟酌.总体而言,为更好地匹配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植社会自治能力,应当赋予监察人明确的组织特征和职责职能,敦促监察人在公益信托的运行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 闫海
    • 摘要: The legal system of charitable trust supervisors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offshore trust law and the trust protector in American law,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rust law of Japan and Taiwan.From Trust Law of 2001 to Charitable Law of 2016,the legal system of charitable trust supervisors in China has undergone major adjustments.In the charitable trust govern-ance structure,the trust supervisor is,as the trustee's auxiliary person,to supervise the trustee for the beneficiary's rights and interests.Charitable Law weaken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trust supervisor and 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in Trust Law,which leads to the imbalance of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haritable trust.We should reconstruc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establish-ment,selection and alteration,power and right,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charitable trust supervisor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model text of charitable trust.%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可溯源至离岸信托法和美国法中的信托保护人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信托法相关规定.从2001年《信托法》到2016年《慈善法》,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生重大调整.在慈善信托治理结构中,信托监察人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作为委托人的辅助人,对受托人予以监督.《慈善法》削弱《信托法》中信托监察人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导致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慈善信托示范文本的制定,重构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选任与变更、职权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法律规范.
    • 摘要: 6月20日,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农召开临时董事会,由监察人报告查账结果;谁料,因台农业主管部门和民股董事缺席,导致流会。不论台农业主管部门是否为了护航吴音宁而“恶意缺席”,但台当局与台北市府把北农变成“绿白恶斗”战场,不断上演歹戏逼迫台湾民众收看,让人倒尽胃口。
    • 赵廉慧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行之后,仍然有不少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解释。本文集中探讨慈善信托的备案制、慈善信托能否公募、慈善组织和自然人能否成为受托人、监察人能否自由设置等问题,认为在理解和适用慈善信托相关法律之时,理论界和操作者不应自我设限,而应利用信托制度灵活性和便利性等优点,推进慈善信托制度和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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