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按惠顾返还'的分配原则.这不仅给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定位及其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调整的合理性带来了困惑,而且还产生了基于'固定收入'形成的债权为何能够突破债的平等性、具有优先干普通债权的法律效力的'/> 农地入股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法律解析-高海欧阳仁根-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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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法律解析

         

摘要

江苏、山东等地的地方性立法将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但是实践中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普遍采取的"固定收入+浮动分红"式利益分配规则,却明显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按惠顾返还"的分配原则.这不仅给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定位及其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调整的合理性带来了困惑,而且还产生了基于"固定收入"形成的债权为何能够突破债的平等性、具有优先干普通债权的法律效力的困惑.如果以社员惠顾为视角,不仅困惑得以解析,而且还可以理顺家庭承包地入股的法律性质、土地合作社的产权性质与利益分配规则之问法理上的逻辑关系,促进农地入股合作社各项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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