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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可否兼得

         

摘要

[案情简介]杨某(本案原告)系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职工。被告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根据病情,原告须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并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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