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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离婚与再嫁

     

摘要

中国封建社会“离婚之原因,依礼与法,其要有三,目违律为婚,日义绝.日七出。三者而外,更有以其他原因而离异者,随代多有”(陈鹏《中国婚姻史稿》,606页)。“违律为婚”就是“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唐律疏议》卷14《户婚》)。唐律所定违律为婚应行离异者十二条,这些条文多数在元代仍起作用,如同姓结婚、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奴娶良人为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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