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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离婚与妇女再嫁

         

摘要

《宋刑统》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就是夫妻性格合不来,“和离”就是双方私下协议离婚,不必惊动官府。但在封建社会,离姻习俗同样受封建制度制约,妻子如犯了“七出”之罪,就要理所当然地被丈夫休、弃、去、出。“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这些条件,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夫妻权的,从而使妇女处于被压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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