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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讲座第十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社区机制

             

摘要

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讲座已近尾声。前面诸讲阐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特征和内容,以及综合治理的各种机制等问题。本讲所谈的社区机制是综合治理各种机制或手段在居住区、基层各类组织上的最后落实。也就是说,以前各讲着重论述综合治理的理论和中上层的功能,而社区机制就是把这些理论和功能具体化作公众所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地域上的微观操作行为。社区机制的成败,集中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成败,因而社区机制具有独特的地位。一、社区机制的特征社区一词近年来在我国已不是陌生的了,几乎已到与行政区划及其组织功能交互使用的地步了。社区,原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有共同地域基础、共同利益和归属感的社会群体。社区有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长期以来,我国是个“大政府”社会,因而行政区划成了社区划分的基本依据,在农村尤为明显。但不管哪种社区,都有特定的生态环境、人口集团、活动场所、组织制度等,成为每个人赖以生活、交往和学习的地域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之所以不用基层行政组织命名,主要是为了突出以归属感为连结基础的公众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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