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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识别、困境与进路——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切入

     

摘要

海洋污染特有的行为逻辑和时间逻辑使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目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起诉主体不明、举证责任不清、责任方式单一等问题.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困境的破解需要在识别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重新解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具体内容,明确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厘清其起诉顺位;还应摒弃举证责任倒置的绝对化适用,根据海洋污染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确立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引入政府补偿的方式提高责任履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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