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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提供约定货物时出租人的对策

         

摘要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10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未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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