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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船舶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为解决船舶挂靠经营难题提供了指引,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就挂靠人未经登记的所有权而言,被挂靠人的权利人是否都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第三人应是指以取得船舶物权为目的的权利人,此类权利人能否获得保护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善意,还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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