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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48小时工伤线”成“撇清责任线”

     

摘要

近日,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住医院紧急抢救。经家属一再要求,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该女工寿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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