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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

著录项

  • 来源
    《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104-112|共9页
  • 作者

    肖友广; 金华捷;

  • 作者单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公诉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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