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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的伦理思考与对策

     

摘要

为了规范法官采集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33号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于2002年4月1日执行。这一司法解释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对医疗质量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由病家就质量问题拿出证据,反过来需要由医院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没有因果联系拿出证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各界人士褒贬不一,在这里仅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进行思考并做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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