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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港口岸线民事财产化的法律构造

     

摘要

我国目前对港口岸线的管理是以"行政许可+无偿使用(或低价使用)"的方式进行,产生不少弊端.其根源在于仅仅将港口岸线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对象,没有将港口岸线作为一项财产权对待.建议参照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构造,将作为国家主权之一种自然资源的港口岸线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转化为民事权利,并赋予港口岸线以财产权的性质,遵循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提高其使用效率,提高资源的配置能力,同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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