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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摘要

2012年,刘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人民币165万元贷款,用于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建造的商铺,以该商铺作为抵押,房地产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在审查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履行放款义务.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该笔贷款。后借款人逾期,银行将刘某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本案中系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串通的“假按揭”,刘某并未缴纳首付,也未还款,贷款款项实际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并由其偿还。后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形成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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