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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缺位”不“免责”

         

摘要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中一些条款对采购方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单位因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或出于避嫌,将自己应尽的职责拱手“让”给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认为“缺位”便可“免责”。果真如此吗?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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