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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摘要

cqvip: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2期|37|共1页
  • 作者

    沈彦科;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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