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退休后在社会团体中任职取酬是否构成违纪

退休后在社会团体中任职取酬是否构成违纪

         

摘要

<正>案情简介文某,某省广电厅副厅长。1998年,经组织批准,文某担任一全国性技术协会某省分会会长。技术协会系经民政部批准于1995年成立的,省分会设有广告公司,通过广告公司每年技术协会分会可收入500多万元。文某2001年退休后,于2004年底开始每月从技术协会分会领取2000元补贴,同时在厅机关领取退休金。张某,某省广电厅计财处处长。1995年起经批准担任技术协会某省分会副会长并兼任下属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张某退休。2004年后,张某每月在技术协会领取8000元薪酬。其中,4000元从技术协会分会领取,4000元从广告公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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