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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型权利要求中的用药方法特征是否应被认为构成有效限定

摘要

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瑞士型权利要求目前在欧洲已不再使用,欧洲目前采用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对医药用途发明给予更为全面的保护.目前,瑞士型权利要求在中国仍被采用,且根据中国目前的审查实践,瑞士型权利要求中的用药方法特征不被认为对技术方案构成有效限定,在判断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不予考虑.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欧洲的起源、发展和终结进行介绍,并结合中国的审查实践和相关判例介绍了中国审查部门和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笔者认为,瑞士型权利要求中涉及用药方法的特征应该作为有效限定在评价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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