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房地产 >登记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登记机关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登记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登记机关是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摘要

某县房管局一位工作人员提出一个问题:在1993年,甲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拟在该处建办公楼,后因经济原因未能进行,而将土地闲置了一段时间(尚未办理建房批准手续)。而后,乙企业与该单位协商,由乙企业在该土地上兴建厂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由乙企业使用10年,10年时间届满,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甲单位,房屋所有权也同时归甲单位所有,但甲单位应当对房屋造价予以适当补偿,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房屋建成后,由乙企业使用,并由乙企业凭规划部门发给乙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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