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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的“Bolar例外”——评中国首例“Bolar例外”案

         

摘要

2006年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生药业)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业界认为是中国首例“Bolar例外”的判例,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万生公司为实现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的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了涉案药品,但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於药品注册行政审批的需要,以检验其生产的涉案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鉴於被告万生公司的制造涉案药品的行为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万生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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