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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与商事的区别看房地产市场分类规制研究

         

摘要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乱象,应根据目的性、交易形式、交易链、交易方式、交易种类、对价关系、功能、主体和客体等几方面的差别,对房地产交易做出“民事”与“商事”的属性区分.如果对住宅市场不作“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的区分,对之适用同样的税收和信贷规制,则相对薄弱的居住消费需求必定无法抗衡强大的投资投机需求,以居住消费为本质目的的住宅市场势必会被投资投机需求所侵蚀,从而放大投资投机需求而抑制居住消费需求,最终既扰乱市场又损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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