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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内部管理形式改变规避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摘要

正【案例】高某于1992年10月到某福利造纸厂从事餐厅炊事员工作,后该厂被某玻璃纸厂收购,而后改名为某纸业有限公司。期间高某一直在该公司的餐厅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高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5年3月21日,该公司以人员多岗位少为由,让高某回家自谋职业,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高某不服,于2005年5月12日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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