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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绑架罪的几点质疑及完善建议

         

摘要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有三种,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完全可被"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所包含,没有单列的必要,出于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可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作为绑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了与其他条文更好的衔接,绑架罪的主体年.龄应降为年满是十四周岁;为了更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绑架罪的量刑情节也应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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