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工商》 >商标侵权不可行

商标侵权不可行

         

摘要

[案情简介]1999年中旬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在日常巡查中查获了一起经销外国”名牌”服装的商标侵权案侵权物品涉及“阿迪达斯”、“耐克”、“首宝”、“迪阿多娜”、“戈尔”等品牌,库存物品涉案值达40万元。经查,浙江省洪某等5人自99年初来京经销服装。进货来源多为南方沿海城市的服装批发市场,销货对象主要为本市的服装市场和一些外国商人,且无照经营。这批货大多为成套运动型服装。进价20-25元不等,销价在25一30元左右。大大低于已知正品。洪某等入自认这批服装是假冒侵权物品愿意接受处罚。同时工商部门将这些品牌送交该品牌驻北京办事处认定为侵权物品。为此。工商部门认为洪菜等人的行为是《商标法》第38条第(2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