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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禁止仲裁令制度研究

         

摘要

禁止仲裁令制度有一百多年历史,该制度的亮点是一国法院禁止外国仲裁。签发主体问题上,法官不能主动签发,申请主体包括仲裁协议第三人,法院无需为自然法院。签发场合包括对抗程序、重复程序、关联程序、依据既判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签发条件类似于签发止诉禁令的条件,其中实体性条件为影响仲裁程序公正,程序性条件要求申请不得延迟。签发对象包括当事人、仲裁员、仲裁庭。仲裁庭一般只主动执行仲裁地法院签发的禁止仲裁令。仲裁员和当事人执行禁令考虑执行地因素、属人因素、财产因素、徒刑因素,常采用上诉、禁令、和解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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