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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档案馆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被告谈厘清几种关系——以如皋市档案馆为例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政府公开信息与档案、行政机关与档案馆等关系似乎很清晰,按理应该不会有多少矛盾和纠纷发生。

著录项

  • 来源
    《档案与建设》|2019年第6期|54-56|共3页
  • 作者

    陈红;

  • 作者单位

    如皋市档案馆,江苏如皋,2265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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