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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条规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该原则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旧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不足,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对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顺利地完成新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无罪推定的定义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这项原则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它的具体内容是: 1.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有罪行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没有被告人,其它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所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也可能是无罪的人或者是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实际上是一个被追究、待证明的对象,这就要求,在诉讼中必须对被告人既不能开始就把被告人、嫌疑人当作罪犯而剥夺他的诉讼权利,也不能放松对被告人的追究,而只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逐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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