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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互动中言据性标记“根据”与话语立场的表达

     

摘要

本文基于庭审会话语料考察言据性标记"根据"的使用情况。文章分析了"依据"的行为主体、参照客体及后续主句的行为目的,并从言据的角色差异探讨了庭审互动参与各方的立场表达。研究表明,"根据"属于引证型言据标记,行为主体以法官/法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四种类型居多,当言者主观上认为自己表达的评价立场属于显而易见、众所周知的立场时,行为主体也可不出现。"根据"的参照客体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证据事实、原则意见、供述指控四类。从交际目的来看,"根据"后续句主要有维护审判权、保障监督权、保护诉讼权、行为评价与行为实施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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