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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性质与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摘要

优先权并不是当然的物权,而是一种"拟制的物权".这种"拟制",即由民法"赋予其优先受偿效力",从而使其获得了物权地位,并在多方面表现出它的担保物权特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借鉴法国、日本两国立法例,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优先权制度.在体例上,应当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由<民法典>"物权编"就优先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而将一些特殊优先权,交由相关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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