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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间接证据的四大认识误区及澄清

     

摘要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间接证据的传统认识存在以下四点错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不独立和不直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等同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等同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存在本质区别.正确的看法应该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需要运用逻辑进行推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不等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不等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不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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