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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经济合同法应用的应用中的刍议

         

摘要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处理经济合同法纠纷的重要法理依据。我国尚未制定出具体法律条文。只好采用“参照”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原则“酌情”处理。二者虽有相同点,但从内涵和外延上仍存在着个案表现方式、发生原因、时间和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效力以及履行结果、法律后果的不同。这种法理上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二者不具有类推适用的基础,势必会造成法理的缺失和裁决的合理性;降低办案品质和公信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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