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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2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200篇;相关期刊158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等;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文献由244位作者贡献,包括何静、张淳、韩秀丽等。

情势变更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6 占比:6.59%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12%

专利文献>

论文:3200 占比:93.29%

总计:3430篇

情势变更原则—发文趋势图

情势变更原则

-研究学者

  • 何静
  • 张淳
  • 韩秀丽
  • 高波
  • 周晓聪
  • 孔维霞
  • 宋晓
  • 张兰新
  • 张兵
  • 朱奕奕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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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作者

    • 潘成祥
    • 摘要: 《民法典》及《海商法》并未有详细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在船舶建造合同解除权中的适用情形。在此情况下,有必要结合该类司法实践,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论述,并以此提出合理的完善路径。
    • 张彬; 陈雅凌
    • 摘要: 对合同约定解除条款的理解应从文义、目的、整体等角度来综合分析,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应坚持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严格把握适用该原则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案情】原告:广东省深圳市新某公司。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平某公司。2006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
    • 寇致远
    • 摘要: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常常难以把握,对"变更"的理解不够深入.本文在梳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状况的基础上,说明了当前对于认定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存在的不足,继而针对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不仅对"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和"重大变化"四个必要条件逐一进行细化,而且在将"变更"情形类型化的前提下强调处理案件时所应当关注的要点,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有助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高效化、合理化,有利于建设法治中国和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 刘治
    • 摘要: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责任减免事由,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共同得出的结果.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能当然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特殊性导致其对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具有天然的免疫性.因此,房屋承租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房屋出租人进行责任减免,为了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出于对公平原则的维护,民法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房屋承租人可援引情事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赋予房屋承租人单方司法解除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提前解除合同.
    • 薛韵
    •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对民法领域"契约必须严守"的矫正,在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交易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其价值理念也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该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与相关概念难以区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法律适用的权威性造成影响.因此,针对该原则在当前司法实践领域所存问题,有必要对情势变更以及相关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完善其裁判规则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从而使其更加规范化以及合理化,最终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 张彩霞
    • 摘要: 裁判要旨投资合作协议是一类典型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招商引资,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解除,在协议对此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处理各方的协议纠纷。
    • 马晓滨; 李仕成
    • 摘要: 一、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实践中,商标诉讼案件有时会出现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没有错误,但在诉讼中,作出诉争裁决的事实基础却发生了变化的情形。如:作为系争商标权利障碍的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已经转让至诉争商标申请人名下、期满未续展等情形。
    • 蒋晨康
    • 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之下加入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再协商的表述.学界对于再协商的定性问题讨论得如火如荼,权利说抑或义务说无疑都默认再协商系强制性前置程序.但是该条并未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忽略了后者的营利性目的.通过对再协商一般民事上的功能进行考察以及在商事合同视域下对再协商制度当事人利益权衡、可操作性、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强制商事合同双方再协商并不合理,所以宜将其认定为指引性规定,否定其强制性效力.
    • 王佳新
    • 摘要: 如A公寓"爆雷"案中业主与租客间选择司法诉讼维权,司法者应在《民法典》体系中进行"找法"工作.如果二元对立适用有关"委托代理"或者"房屋转租"的法律规则,均与《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的理念相抵触,应秉承《民法典》体系理念,另辟蹊径.结合法理学视角下,一项法律原则如果可以在分量上"压倒"相抵触的法律规则背后的形式性原则(法的安定性)及法的实质性原则(某实体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可以排斥法律规则适用.为限制自由裁量权,根据支撑公平原则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固定本案情形下的裁判规则,确保法的合乎目的性与正义价值.
    • 董彪
    • 摘要: 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与责任配置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原油宝"事件中,就本金、保证金和穿仓损失如何承担引发争议,因而有必要以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条件和依据为逻辑主线进行法律分析.关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条件,需要考察金融衍生品的合法性、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情势变更等因素;关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基础,需要考察相关协议中关于结算价格、时间和强制平仓条款等因素.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格负值属于"黑天鹅"事件,投资者有权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原油宝"产品投资者应在缔约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内承担因投资判断失误产生的损失."原油宝"产品出现负值结算可能性时,产品性质发生变化,中国银行负有强制平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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