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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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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行政合同中的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权利及其行使

三、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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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合同是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变的必然产物,是行政权力与契约关系的结合,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领域。作为一种更柔和、更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合同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但基于合同的共性,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合同仍有适用的空间。由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极可能会出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同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能会损害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以及事后救济。事前救济,即通过具体的实体性权利的规定和正当的程序设定,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维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合意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能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害,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只有保证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受侵犯,才能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事后救济,主要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保护。其中的行政诉讼,应当成为最终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我国目前欠缺对行政合同的专门法律规范,理论上的研究及探讨也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和完善。立法的欠缺及现有的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直接制约了行政合同的运用和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合法、有序、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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