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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以我国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实践演进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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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执行机构设置模式比较研究

三、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

四、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合理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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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机构的科学与合理设置决定着整个民事执行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民事执行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 本文首先从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路径和现状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统管体制不畅,分权制约乏力,监督机制缺位等弊端。其次,作者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比较研究,指出了尽管各国执行机构设置差异较大,但也存在着诸多共性,如对执行权有效的分权、严密的制约监督和严密有效的救济途径等,这些共性值得我们借鉴。第三,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和构造的分析,作者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综合性公权力,其除了包含执行实施权之外,还包含执行裁判权。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应在效率和公正为价值目标的前提下,遵循独立而有制约,分离但不分割的原则,实现审执分立、权力制约、执行实效的目标。 整合我国执行机构必须体现民事执行权的双重属性和分权制约原理,作者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设置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构想:执行权仍应配置给法院,执行局专司实施,新设执行裁判庭行使裁判权,并应进一步厘清这两个机构的权力范围和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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