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基层法官司法理念的误区及其纠正
【6h】

论基层法官司法理念的误区及其纠正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第1章引言

第2章司法理念的概述及其本土化的意义

2.1司法理念的概述

2.1.1司法理念的概念

2.1.2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及特征

2.1.3现代司法理念的作用

2.2现代司法理念本土化的意义

第3章基层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四大误区

3.1误区一以为法院可以解决一切法律纠纷

3.1.1法院有选择地拒绝裁判

3.1.2拒绝裁判的原因分析

3.1.3案件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把握

3.2误区二 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性

3.2.1司法的被动性

3.2.2主动性司法的典型表现及评价

3.3.3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主动性辩证统一的具体途径

3.3误区三以为法律真实是司法追求的目标

3.3.1问题的导入——刘涌案与辛普森案

3.3.2客观真实是法院裁决的终结目标

3.3.3法律真实通往客观真实的路径

3.4误区四忘记了法院裁决的首要目标是为了执行

3.4.1问题的导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3.4.2关注裁决执行的原因分析

3.4.3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途径

第4章结语司法理念本土化的未来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长久以来,法学界包括占全国80%的基层法官一谈起司法理念,便是现代“西方式”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法律真实、司法独立、司法被动、普遍正义等,这些理念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精神成果,应当被全人类追求和享有。但这些理念具有普适性的同时,实现的方式应当允许有国别、地区的“微调”。中国的司法理念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来认识,现在出现一种不良倾向,一旦遇到问题,法律界就拿“米兰达”、“辛普森”的尺子来衡量中国,这也不合格,那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种无视差异、不注重本土化的研究,对法治建设已经带来了难以忽略的负面效应。对处在“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而言,更应当树立“中国式”的司法理念,来解决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 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至少应当走出四个理念上的误区。误区一:以为法院可以解决一切法律纠纷。禁止拒绝裁判是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但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决定了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解决一切法律纠纷,需有选择地拒绝受理一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案件,要学会合理回避,有所为有所不为,迂回渐进。当条件成熟时,当仁不让地扩大受案范围。误区二:片面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虽是司法的本质特征,但它和司法的主动性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权重因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有些程序强调被动性,有些程序还需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法律意识、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法官不能像西方法官那样高高在上。法官要学会“中庸”,过犹不及,以公正善良之心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误区三:以为法律真实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法律真实是客观真实的反应,法律真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客观真实才是司法永远追求的目标。裁决案件的依据虽是法律真实,但审案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客观真实。当二者冲突时,我们选择客观真实。这要求法官必须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官调查取证的关系;适用证据规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误区四:忘记了裁决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执行。马歇尔大法官绕了一大圈驳回了马伯里的起诉,目的是为了使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尚未树立现代法治意识的中国社会,树立裁决执行的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是提高司法权威,建立法治信仰的必然之路。这要求法官需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使立案、审理、执行三过程统一到裁决目的的兑现上来。

著录项

  • 作者

    刘飞平;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法律·法理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俊;
  • 年度 200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司法人员;
  • 关键词

    司法理念; 基层法官; 法治信仰;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