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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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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土地征收目的之判定,应当以决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和程序为中心,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的确定含义为中心界定之。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质是对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必然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故可从人际互动之中寻求界定的途径。于是笔者提出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边界划分为三段,分别为绝对公共利益、相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对于绝对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事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对相对公共利益事项履行一定的程序来判断是否属于真正的“公共利益”。本文除了引言及结论外,一共分为五章。引言中主要说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写作目的。第一章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剖析,首先是区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概念,其次揭示了目前真实的“公共利益”之内涵,最后介绍了目前世界上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立法体例和我国各界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认识。第二章对土地征收权进行界定,先对土地征收的特点及与土地征用的区别进行说明,尔后又对土地征收权设立的背景和为什么要设立此权利进行分析,并且介绍了针对该权利被征收人所采取的“对策”。第三章找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缘由;第四章对目前公共利益的认识不足提出了有限政府下的土地征收目的之应然状态;第五章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完善界定所采取的监督机制;最后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土地征收目的之设想。结论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总结,公民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来间接地推动公共利益的发展,而公共权力只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补充。公共利益不但限定了公民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划定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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