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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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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公共利益之涵义探析

(一)“公共”的内涵

(二)“利益”的涵义

(三)“公共利益”的涵义

二、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解读

(一)本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目的——对土地征收权的限制

三、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异化

(一)异化的表现

(二)异化的法律后果

(三)异化的原因分析

四、中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比较

(一)界定模式

(二)界定主体

(三)界定标准

(四)界定内容

(五)界定程序

五、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完善

(一)实体法上界定的完善

(二)程序法上界定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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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本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个人土地权益的一种剥夺,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代法治要求一方面保障国家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享有一定的土地征收的权力,另一方面为防止个人土地权益的肆意被剥夺而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土地。公共利益区别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相对客观性、社会共享性是其内在属性,并外化为层次性、多样性和发展性的外在特征。这些特质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虽然会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公共利益有且应当有具体的内涵。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比较而言的,是超越个人范围,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社会或多数人享有的利益。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本质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目的在于限制土地征收权,它是土地征收权合理行使的唯一标准和界限,违反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行为是违宪行为。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异化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异化有两种倾向:一是公共利益泛化,二是公共利益虚化。而无论是公共利益的泛化还是虚化,一致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土地征收权的膨胀,个人土地权益被侵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失衡,土地征收秩序发生混乱。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异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共利益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公共利益在立法界定中的缺失的原因,也有公共利益在司法界定中的缺失的原因;既有政府土地征收权的膨胀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等等。而所有的这些原因根源于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完善。本文从界定模式、界定主体、界定标准、界定程序、界定内容等方面对中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进行比较考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当前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异化的问题,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我国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在实体法界定方面:以利益平衡愿意和最小侵害原则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公众受益性标准、可持续发展标准、用途效果标准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在界定主体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享有对公共利益一定的界定权,但三者有分工,且相互制衡;在界定模式上,采取概况和列举相结合的界定模式。在程序法界定方面,完善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

著录项

  • 作者

    周莉;

  •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学科 经济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业宏;
  • 年度 200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土地法;
  •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边界;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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