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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言
一、《继承法》第20条中的“撤销”乃是“撤回”
二、遗嘱的撤销
第一章 先决问题
第一节 遗瞩撤销的制度目的
第二节 遗嘱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遗嘱的解释方法
二、遗嘱形式问题
第二章 解释论
第一节 德国继承法上遗嘱撤销制度
一、制度简介
二、撤销的标的
三、撤销事由
四、撤销权人
五、撤销表示
六、撤销权的消灭
七、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中是否存在遗嘱撤销制度
一、继承法上的对瑕疵遗嘱意思表示的规定
二、总则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能否适用于继承法
三、小结
第三章 立法论
第一节 我国继承法学者建议稿对瑕疵遗嘱意思表示的看法
一、郭明瑞等编继承法草案(2003年)
二、徐国栋主编继承法草案(2004年5月)
三、何丽新主编继承法草案(2004年6月)
四、梁慧星主编继承法草案(2004年12月)
五、王利明主编继承法草案(2005年)
六、张玉敏主编继承法草案(2006年)
七、杨立新等编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2012年)
第二节 对遗嘱撤销制度立法的想法
一、先决问题
二、对遗嘱撤销制度各个要件要素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 针对遗嘱撤销制度的立法建议条文
一、撤销事由与撤销效果
二、撤销权人
三、撤销表示
四、撤销期间
结论
参考文献
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