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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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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传统管辖权理论在应对跨国网络侵权案件时遇到的挑战

2.1 网络的特点带来的挑战

2.1.1 网络的无边界性

2.1.2 网络的虚拟性

2.1.3 网络管理的高度自治性

2.2 网络侵权概念界定遇到的挑战

2.2.1 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2.2.2 侵权后果的范围和程度难以确定

2.2.3 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2.2.4 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

2.3 传统管辖理论在应对网络侵权案件时的不足和困难

2.3.1 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受到了动摇

2.3.2 以“行为”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陷入了困境

2.3.3 以“联系”为基础的管辖权标准发生了分歧

2.3.4 “原告就被告”原则陷入理论困境

3 关于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新模式的探讨

3.1 当前国际社会针对网络侵权管辖问题的新理论及评析

3.1.1 新主权理论

3.1.2 相对管辖论

3.1.3 国际空间论

3.2 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根据的确定及分析

3.2.1 网址能否构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

3.2.2 侵权行为地能否构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

3.2.3 原告住所地能否构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

3.2.4 最密切联系地——网络侵权案中弹性的管辖根据

3.3 小结

4 各国在应对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4.1 美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

4.2 加拿大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4.3 澳大利亚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4.4 欧洲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4.5 国际社会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努力

4.6 小结

5 对我国关于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评析和建议

5.1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5.1.1 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5.1.3 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5.2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5.3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5.3.1 坚持以侵权行为地为主的原则

5.3.2 灵活适用原告住所地

5.3.3 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网络侵权管辖权依据

5.3.4 将网址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根据

5.3.5 重视科技手段,走国际合作化道路

6、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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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诞生了互联网络这个影响力巨大的新生事物。网络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网上交友、网上购物、网上签约,网络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以“淘宝”为例,据统计,2013年的11月11日一天之中,“淘宝”创造了350.19亿元交易额的神话,世界经济正在成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经济。然而,互联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涉网侵权问题究竟该如何管辖?对此,本文将展开详细研究、探讨。本论文对于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立足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分析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网络侵权管辖问题的新理论进行剖析和探究;第三部分选取了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意图以这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进行横向对比,这些国家都是当前比较先进、发达的国家,故其理论和实践也比较有借鉴意义,可以为涉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以上所述内容的总结,并依此反思我国相关管辖制度上的不足和完善。在关于新的管辖权根据的探讨中,笔者认为网址和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新的管辖根据;另外,还可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在相关的案例处理上,本论文的目的是借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论文并未就个别具体案件或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做完整的探讨,仅将相关部分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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