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论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论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及商标的巨大经济价值使互联网上国际商标侵权案件增多,管辖权的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互联网的无界性与司法管辖权的有界性这一根本矛盾给传统管辖规则的运用带来困难。互联网使得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陷入困境,使“联系”的衡量标准难以统一,并且使原告的“挑选法院”行为更易实施。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其中,美国的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早。在对人管辖方面,美国提出了基础性理论,即“最低联系”理论,以指导域名侵权和网页侵权这两种主要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并且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管辖权判定方法——猾动标尺法。在对物管辖方面,美国的ACPA相关条款及典型案例均表明此种管辖形式已突破了“最低联系”的限制,美国正在极力扩张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就我国而言,虽然已经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并开展了司法实践,但还没有正式的立法。然而,要更好地指导和发展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立法是必然要求。我国立法应当在传统管辖依据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坚持“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完善“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管辖依据。应当赋予“协议管辖”以法律效力,应当对我国商标在尚未注册国受到的网络侵权进行专属管辖,并应当实行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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