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探析
【6h】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探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展开▼

摘要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4款予以修改,将收容教养改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继修订,对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程序、决定主体、执行场所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级矫治、提前干预体系,专门矫治教育作为分级处遇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现实需求,但专门矫治教育作为一项新的措施,相关规定都较为概括,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因此对专门矫治教育的研究和分析非常重要。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概述”,为本文研究的基础部分,对我国专门矫治教育从历史由来、新旧法对比、立法现状三个方面进行介绍。新法提出“专门矫治教育”这一全新的概念代替“收容教养”,法条表述更加严谨、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并且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属性明确为保护处分措施,解决了原收容教养制度法律属性不明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中遵循的双向保护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等;  第二部分“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问题检视”,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部分。首先,修订后的《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相互协调衔接,构建了相对科学的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未成年人相关立法的进步;其次,分析现有立法规定,依然存在规定不够具体、适用对象不明确、执行场所不完善、以及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的问题,影响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措施的落地执行,这些问题的发现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基础。  第三部分“专门矫治教育域外制度借鉴”,英国的违法少儿管理小组、儿童安全令等措施,日本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和德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化矫正和教育措施都对我国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为下文针对专门矫治教育提出具体适用建议作铺垫。  第四部分“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建议”,为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专门矫治教育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是从专门矫治教育在不同年龄段适用的行为范围这一角度出发,对该措施的适用对象予以明确;二是从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以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三个方面,对评估体系予以完善;三是从专门学校的设立、政府加大投入等方面对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场所予以完善;四是从法院事前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律师法律援助以及社会力量外部监督等角度出发,拟构建出完整有效的监督体系,保障专门矫治教育更好地适用执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