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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议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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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是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议案机制可理解为决策主体按照配置的合法职权,遵守确定程序,采用合理方法,以民主集中方式完成对重大案件的决策,并与其他结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随着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检委会议案机制的完善取得了诸多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与议案质效不高的现象。此类问题无法靠强调议案的正当性与“集中”便能当然解决,在检委会议案权仍保有重要价值的情形下,议案机制的良好运作才是保证决策科学性的关键。  本文以C市Y区检察院检委会为样本,通过机制——功能的视角,从应然层面说明检委会议案机制的预期功效,从实践层面分析议案机制的运行状况与决策质效。立足于检委会的基础功能,通过两个层面的对比分析,来发现影响议案机制功效发挥的问题之所在。本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检委会议案机制的内因机理与发展现状,即检委会决策职能、方式的特殊性产生了对良好议案机制的需求,逐步形成一套组织结构丰富,程序衔接顺畅的议案机制。第二部分介绍议案机制所要发挥出的功效,主要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进行权力监督与平衡检察权运行中的不同主体。第三部分以检委会讨论对象、前置程序、讨论决定质效这三方面为重心,考察基层检委会议案机制的运行状况,发现组织结构功能失衡、决策信息依据不充分、议案质效不高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客观存在。第四部分对议案机制的运转状况进行整体评述,指出检察官与检委会表现出一种深层次的互动关系:检察官影响着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方向,而检委会则“支持”检察官办案,缓解办案风险。但机制的运转不良、议案能力不足使得检委会决策功能弱化。其转而通过异化程序来寻求决策的合理性根据。第五部分主要说明改革背景下议案机制完善的必要,并对理论上主要改革方向与观点进行评述,进而根据机制的问题症结,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与路径。在有限范围内,“审定分离”机制成为了检委会功能实现的有效途径,防控其弊病更为可取。而现有议案机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程序不规范、决策主体议案能力不足与议案质效不高等问题症结,完善路径应是强化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转,保障基础事实证据的还原,提升对议案审查能力,降低决策对个体与上级的依赖。相应,可通过限定检委会议案职权范围、子系统的职能发挥、提升检委会基础信息资料占有度与强调委员履职责任等四个具体方面来保障检委会议案权的规范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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