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我国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立法缺失及《民法典》添加
(一)我国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立法缺失
(二)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司法境遇
1.劳动者恶意抗辩逃避责任承担
2.用人单位责任负担过重
3.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三)《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立法引入
二、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用工关系
1.用人单位的范围厘定
2.用工关系的范围厘定
(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1.他人损害事实的存在
2.该损害因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
(三)用人单位已经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的替代性与无过错性
2.用人单位责任的已履行性
(四)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工作人员重大过错的限定
2.工作人员重大过错的判定
三、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限制
(一)追偿范围的限制
1.全额追偿与限额追偿之争
2.限额追偿的合理性
(二)追偿数额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过错权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经济实力
4.劳动者职位的高低及职业风险
(三)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1.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2.追偿权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