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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用人单位追偿权行使的规范研究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用人单位追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但行使规则仍不明晰.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其争议焦点在于行使规则的法律要件内涵和权利实现的程序及内容不明.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则进行阐明.在法律要件方面,"工作人员"是追偿权行使的对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是工作人员的唯一内涵;"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是追偿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追偿权行使的主观要件.在程序选择上,基于民法与劳动法共同生效的处境,应采取二元制,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事先就追偿事项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无约定的,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在追偿范围上,应当只限于直接损失.在判定偿付比例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作本身的经营风险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三方的过错以及工作人员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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