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状及困境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状
1.立法方面的现状
2.司法方面的现状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困境
1.立法与司法错位
2.背离了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
3.破坏了罪名确定的稳定性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状之成因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1.立法的现实需要
2.轻罪立法的趋势
(二)法律条文的先天不足
1.罪名的不确定性
2.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明确性
3.构成要件要素的开放性
(三)司法实务的现实障碍
1.司法解释无统一标准
2.以刑制罪的裁判思维
3.公众舆论影响司法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纠偏方向
(一)完善立法司法衔接路径
1.打破司法实践和立法间的时间壁垒
2.统一司法解释和立法条文
(二)纠正司法实务裁判偏差
1.统一司法解释及适用标准
2.规范司法解释出台程序
3.坚守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
(三)以修正案形式优化立法
1.设立轻罪
2.修改现有条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