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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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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2.1 已有的研究基础总结

1.2.2 仍需研究的主要问题

1.3 主要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主要创新点

第2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2.1.1 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2.1.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特性之多元体现

2.1.3 消费公益诉讼的集团诉讼模式考察

2.1.4 消费公益诉讼的团体诉讼模式考察

2.2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1 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与表现

2.2.2 消费者保护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2.2.3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2.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3.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产生历程

2.3.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2.4 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经济公益诉讼比较

2.4.1 消费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

2.4.2 消费公益诉讼与反垄断公益诉讼比较

2.4.3 消费公益诉讼与证券公益诉讼比较

2.4.4 消费公益诉讼与纳税人公益诉讼比较

第3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与制度构成

3.1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体现

3.1.1 平衡消费信息差异

3.1.2 抑制不当及违法行为

3.1.3 充分赔偿受害主体损失

3.1.4 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3.1.5 提高司法效率并统一裁判

3.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特殊性

3.2.1 消费公益诉权具有民事和经济双重属性

3.2.2 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突破与边界限定

3.2.3 当事人适格条件与扩张路径

3.2.4 证明责任更加关注原告弱势地位

3.2.5 审执程序需突破传统诉讼制度规定

第4章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及成因

4.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考察

4.1.1 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4.1.2 案件类型集中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4.1.3 原告主要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构成

4.1.4 制度发展整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4.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4.2.1 原告主体资格单一

4.2.2 起诉与受理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4.2.3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合理

4.2.4 诉讼费用负担规则有待优化

4.2.5 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

4.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4.3.1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混同

4.3.2 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宣示性立法现象的存在

4.3.3 消费公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5.1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5.1.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5.1.2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5.1.3 博弈论视角下经营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5.1.4 博弈论视角下监管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5.2 系统理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5.2.1 系统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5.2.2 系统论视角下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2.3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其优化指标

5.3 国家经济职能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5.3.1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

5.3.2 消费公益诉讼的效率直接体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效果

5.3.3 追求消费纠纷解决实效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指标

第6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6.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目标指引

6.1.1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目标

6.1.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多重目标分析

6.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

6.2.1 进一步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

6.2.2 确立判断受案范围的具体标准

6.2.3 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

6.2.4 充分发挥证明责任倒置的作用

6.2.5 突出审执程序的特殊设置

6.3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

6.3.1 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

6.3.2 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

6.3.3 加强原告隐私及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6.3.4 确立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6.3.5 充分配套诉讼保障机制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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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保护消费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确认建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再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利,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6年《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以来,消费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新时代我国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下,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丰富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促进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进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金融安全、教育质量、医疗健康、产品质量、旅游服务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和法院已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剖析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公益维护需求量大与救济程序利用率低的矛盾突出、原告主体资格有限、起诉与受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收费制度不合理、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等。通过分析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制度构成的特殊性,从博弈论、系统论、国家经济职能视角反思消费公益诉讼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可以开拓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社会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思想。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角度考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以及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良性互动,推动诉讼活动进程。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意见。  第一,应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作为制度完善的指引。一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不仅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体利益、消费者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所涉的多方主体提供能够高效实现利益诉求的博弈场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二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所涉主体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市场主体,还包括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从事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公权力机关等。  第二,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一是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完善处于第一顺位的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适格条件;赋予行政机关第二顺位的原告资格并配套限制性前置程序;增加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顺位的原告,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三是综合考虑标的额、影响力、审理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等因素,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四是打破以商品和服务种类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判断依据,扩大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五是突出审判执行程序的特殊设置。如:优化如书面起诉、提交证据等起诉要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消费保护法庭,调整诉讼费用制度,减免部分类型案件受理费,有限扩张判决效力,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的权利,严格限制原告当事人的处分权等。  第三,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拓宽其适用领域。二是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对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的确定标准和奖励金的来源等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三是加强原告人身安全、隐私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正。四是允许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许可其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裁定具体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著录项

  • 作者

    陈星;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学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郑鹏程;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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